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除明确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许可外,所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都不需要取得许可。也有意见认为,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销售也应当实行许可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数意见认为,从我国目前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情况看,多为农民和小、散的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主要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通过许可进行管理不现实。
★条文解读
一、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其实行许可制度是必要的。
原法第29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与之不同,新法规定,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机构改革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后,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颁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原法第29条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新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一规定从实际出发,继续维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联系电话:13810406181(微信同号)18918121525(微信同号)
上海总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115号4层
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32-128号锦艺国际中心A座15层
©2024 www.cticsr.com Copyright 上海合亦正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热线电话:13810406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