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了关于《人类和动物食品卫生运输的法规》。该法规是《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的第6个主要规则(共7个),要求通过火车或卡车运输食品和饲料的有关人员须遵守食物运输最佳范例。
与美国FDA颁布的其它规则一样,本法规也有免责条款。但是总体来说,本法规适用于所有在美国进行食品运输的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和收货人。不论是州内贸易还是州际贸易,皆受本法规约束。从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国家直接将食品输送至美国的相关人员也必须遵守本法规要求。
此外,船运或空运至美国之后又经火车或机车辆转运销售的集装箱食品也必须遵守本法令。若食品只是在运输过程中途经美国,之后转运出口至其他国家,并不在美国进行销售,则不受本法令约束。在美国境内通过船只运输出口至其他国家的食品,在到达美国边境之前,必须遮盖运输。
主要要求对象:
专为食品安全运输而设计的车辆及设备
保证食品不受污染、确保食物安全的运输操作
为承运人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运输培训,若托运人和承运人同意,承运人可自行开展培训。
要为运输手续、协议及承运人工作人员培训做好记录。记录取决于活动时间长短,但是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本法令允许美国FDA授予豁免权,但是豁免权的使用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不受影响。FDA打算给持有有效许可证的、经过国家州际奶品贸易协会(NCIMS)A级奶制品安全计划检查的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予以豁免权,但是这一权利仅适用于A级奶制品的运输过程。
另外,美国FDA也为持有有效许可证的食品企业予以豁免权,有效许可证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豁免权仅限于食品企业(作为托运人、承运人或收货人)将食品从公司发送给客户的运输过程。上述食品企业包括,但不仅限于餐厅、超市及杂货店等。
对于小型企业,本法令的合规日期为2年,2018年4月6日终止。这里所说的小型企业是指全职员工少于500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和年收入为2750万美元以下的承运人。其他不符合本豁免权的企业均需遵守本法令一年,2017年4月6日。
本法令豁免对象:
从事食品运输操作,且年平均收入为500,000美元以下的托与人、收货人或承运人
农场从事的运输活动
途经美国,将食品运至其他国家的食品运输过程
不在美国境内消费和分销的且用于将来出口的进口食品、压缩食物气体和食品接触性物质的运输过程
不再经深加工便可用作动物饲料的人类食品副产品的运输过程
完全放在容器内的食品运输过程(需进行温度测试的食品除外)
除软体贝类以外的活体动物的运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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