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首部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全面生效的同时,发布了理事会第655/2013号规例,对化妆品所用声明订定了一般准则。
一般准则是根据化妆品的框架规例EC 1223/2009制订的协调规例,用于评定化妆品营销时所用的声明是否有据可循。
一、合法要求
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因此不需在产品声明中再注明“本产品符合欧洲规定。
二、真实要求
无论是对化妆品的一般描述,还是对产品的个别声明都不应该基于错误的或无关紧要的信息。如任何产品明示或暗示地声明含有蜂蜜,就必须真实含有该成分。
三、有依据支持
化妆品的声明,无论是明示或暗示,均应有足够及可核实的依据支持,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有专家评估结果。
四、诚实要求
介绍产品的表现不得超越现有依据支持的范围。
五、公平要求
化妆品的声明应该客观,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也不得诋毁合法使用的成份。如”不含防腐剂,因此不易致敏“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声明假设所有防腐剂均会致敏。
欧盟的化妆品声明依据一般准系列协调规例的要求,对此次出台的声明准则必须严格重视,切忌为守住国外订单,盲目听从客户要求,对产品做出各种不符合声明要求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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