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规定:欧盟市场上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在动物身上测试成分的化妆品。但是该禁令不适用于其他法规管辖下的化妆品成分。
欧盟联合会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依据其他法规进行的动物实验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明化妆品安全性的支持性技术文件。
2016年3月17日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Bobek发表意见称,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第18条,禁令是针对欧盟化妆品法规,不应理解为:为满足第三国法规要求,化妆品经过动物测试,禁止此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他还补充说,为满足第三国法规或其他法规(如REACH)要求要求进行的体内测试包含在产品信息档案(PIF)中以便更准确地进行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
专家评论:欧盟顾问的回答跟业界对于化妆品法规的理解基本一致,比如中国是强制要求动物测试的,如果一款产品即在中国上市,又在欧盟上市。那么肯定是做过动物测试的,这种情况下,欧盟化妆品动物禁令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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