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证工作程序
1、企业根据换证要求进行自查,并进行整改。
2、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受理。
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审查(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5、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等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换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批"
二、换证申请
(一)申请时间安排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持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提出换证申请。为确保企业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我局统筹协调,在全年换证工作中,安排了二次相对集中受理时间:5月11日至6月15日,8月15日至9月15日。请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自查整改等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尽可能在集中受理时间段内递交换证申请。
(二)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4、生产设备配置图。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9、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10、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11、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12、证明生产环境条件满足需求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13、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资料的形式和要求
1、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参见我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化妆品”业务项下《化妆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中新办事项,(链接: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wsbs/zxsl/aywlb/hzp/u8ai9337.html)。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可自我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化妆品”业务项下《化妆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中下载(链接同上);或至我局受理窗口获取(咨询电话:23118260、23118261)。申请表应填写后提供打印件。
3、申报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前述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我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许可审批程序将实现网上操作,企业通过统一平台入口提交电子版资料。同时,系统将增设网上预审服务,企业可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预审服务。经预审通过的,正式递交时可实现当场受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自查,切实整改
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逐条逐点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到位,充分做好换证准备工作。我局将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可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未换证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停产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辖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实地确认,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无法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我局将收回企业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总局《公告》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变更包装标识,201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各企业应以此次换证工作为契机,着重建立完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要全面收集质量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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