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巩固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成果,进一步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挖掘认证检测资源潜力,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国家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满足产业集中地和边远地区企业需求以及企业“一站式”服务需求。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有行业影响力、产业集中地、具备关联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备关联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
二、指定需求
(一)拟在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增加指定认证机构
(二)拟在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增加指定实验室
(三)对于现有指定实验室,在我委已开展的各项"督检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进一步完善其“一站式”检测能力:
1.同一产品领域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
2.已有整机CCC授权,而整机所用部件未授权,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
三、指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f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7.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认证机构负责人和认证人员(包括初评、复评、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y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8.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实验室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包括主检、审核、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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