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验厂的由来与发展?

一、由来与发展

2003年3月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对外贸易协会FTA正式成立了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目的是为欧洲商界遵守社会责任计划制定出执行措施和程序。当前BSCI吸纳了来自11个国家的180多个会员,大多数是欧洲的零售商和采购商,他们会积极主动的推动他们在世界各国的供应商接受BSCI验厂以改善他们的人权状况。

BSCI是一个为零售业、工业和进口商实施社会标准共同监督系统和改善供应商所在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案 由对外贸易协会(FTA)发起。

如今,有越来越多有关人权状况的讨论,都集中在生产消费品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状况上。在正在工业化的国家中,改善提供其零售商的生产国家的社会标准,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一个非常重要议程。

全球各地的供应厂商所出现的问题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工资甚至不能达到最低水平、干涉工会的建立、阻扰员工代表的工作、工作场地缺乏安全、规定的工时过长、加班时间过长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洲和世界各地来自零售业和工业的公司、贸易商及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为守则。这些守则通常都是以国际劳工组织(ILO)中的主要劳工公约为基础,目的是用来改善供应商国家中的工作条件。

许多国家已经建立针对这些行为守则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英国和加拿大。这些行为守则的目的及相关的监督体系非常相似,甚至连其内容也相若。

众多的标准使得零售商在承担其社会责任时感到难以承受。他们的供应商也面临同样的情况;他们要满足越来越多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因此急需在零售业和工业中采取一致行动。随着这些问题在国际上关注的不断增加,制定共同的行动就更为迫切。

许多国际性的团体已经主动将该问题提交内部讨论,例如联合国的“全球行动计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多国企业原则”,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正在考虑把社会标准加入多边贸易规定。

欧洲委员会在2002年也针对社会问题发布联合公报。一些公司和协会,如对外贸易协会,也参与了讨论并倡议行动。不过欧洲零售业更强调自愿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执行,并遵守国际社会里相应的政府性和组织性规定。

从2002年起,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对外贸易协会(FTA)就致力于为欧洲许多不同的行为守则和监督体系建立一个共同的平台,并为建立一个欧洲共同监督体系打好基础。在2002年和2003年这两年间,各大零售业公司和协会为建立此类体系的框架举办了多次研讨会。

2003年3月FTA正式成立了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目的是为欧洲商界遵守社会责任计划制定出执行措施和程序。


二、BSCI行为守则介绍

1、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成员由零售公司及协会、进口商和生产公司组成,是欧洲社会一个针对遵守社会责任的普遍监控体系,旨在不断改进成员设在全球各地的生产及供应设施的社会责任表现。BSCI监控体系无意取代其它已建立的外在多个利益方的确认体系。

2、BSCI成员认为需要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动负责。他们特别感到有责任去为生产其产品的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BSCI成员也认为这一责任应延伸到所有为BSCI成员生产的员工,不论其是由BSCI成员直接雇佣的员工,还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应商雇佣的员工。

3、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和促成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BSCI成员制定此《行为守则》。BSCI成员在全球的所有供应商也有义务遵守这一《行为守则》。BSCI成员应以积极和合作的精神贯彻实施该《行为守则》。他们乐意在维持所有现有商业关系的同时,完全遵守守则。

BSCI计划在不久将来提高对这个问题的意识,并在未来几年内达致连续和可持续的改进。遵守社会责任方面的改进将使供应商有能力满足现有和未来市场的需求以及法律要求。

供应商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能够随着时日有系统地改进,并能避免遭受抵制的危机。BSCI的立场是,只有在基本生活标准得到维持和改进的情况下,经济才可持续发展,社会才可进步。

4、《行为守则》只说明最低标准,不应将该守则理解为最大限度,也不应以任何方式用它来对雇员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员工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的权利。

5、BSCI成员认为本身与供应商是以伙伴关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实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是建立于对话、共识、合作和公平的原则等基础之上的。受变化影响最大的相关方的利益应置于任何考虑和变化的显着位置。《行为守则》的落实和执行取决于各自供应商及其经营所在国家的发展状况。BSCI的最终目标是完全落实该守则。

6、供应商必须确保代表BSCI成员直到最后生产阶段的生产过程(例如调制和装配活动)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为守则》。

7、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和消除对妇女所有形式歧视的公约规定,BSCI的《行为规范》致力于达到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标准。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 遵守法律: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则、业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以及任何更为严格的相关法规。

7.2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7.3 在某些情况或者国家因为法律规定而导致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以类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组织与谈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98和135条的规定。

7.4 禁止歧视:不得有任何对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血统、社会地位、社会背景、残疾、种族和民族本源、国籍、在工人组织包括工会中的成员身份、党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个人特征的歧视。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的规定。

7.5 补偿: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级差的支付,应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或行业标准。不得非法或未经许可而降低工人工资。如果法定最低工资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和提供额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应努力为员工提供足够的补偿以满足这部分需要。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6和131条的规定。

7.6 工作时间:加班工作应出于个人自愿。每周允许的工作时间最长为48小时,允许的加班时间最长为12小时。员工在连续工作6天之后有权拥有一天休息时间。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和14条的规定。

7.7 工作场所安全:必须明确建立一套关于职业卫生和安全的规章和程序,并严格加以执行。工作场所的实务和条件不得损害基本人权。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推荐标准第164条的规定。

7.8 禁止雇佣童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及/或国家法的规定,禁止雇佣童工。在这些标准中,应参照最严格者。以任何形式剥削儿童也一律禁止。不准任何如奴隶般或对儿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条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138、142和182条的规定。

7.9 禁止强迫劳动:禁止任何形/的强迫劳动,例如违反基本人权的囚犯式劳动。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的规定。

7.10环境和安全问题:废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处理和清除、排放物和流出物的处理,都必须符合或高于最低法定要求。

8、BSCI成员将鼓励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实施合适的程序并监控其供应商的遵守情况。

9、一旦被确定违反《行为守则》,BSCI成员将立即与相关供应商进行协商。他们将一起探讨解决方案,且BSCI成员将协助解决问题。解决方案必须考虑到员工的最佳利益。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适方案并加以实施,这可以作为终止进一步商业来往的合理理由。

10、BSCI及其成员的任何行动都不会减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建立公开市场贸易政策和保证社会条件得以改善的责任。

11、BSCI准备将此声明的主要内容提交公议及政治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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