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ESG报告

ESG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其在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表现的重要文件。这些报告不仅展示了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也是投资者评估公司非财务表现的关键依据。通过ESG报告,公司能够透明地展示其在减少环境影响、提升社会责任以及实施有效治理结构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环境部分通常包括公司的能源使用、废物处理、排放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等信息。社会部分则涉及员工福利、社区参与、顾客满意度和供应链管理等。而治理部分则聚焦于公司的管理结构、风险管理、合规性以及股东权益等。

ESG报告的披露标准因地区和交易所而异,但其核心目的是推动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能够负起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对可持续投资的重视日益增加,ESG报告已成为衡量公司长期价值的重要工具。


交易所ESG报告披露标准

港交所(香港交易所):

  • 港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遵循《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自2013年起实施,多年来不断加强要求。

  • 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发行人必须在董事会声明中披露其ESG方面的管治情况。

  • 发行人需进行重要性评估以确定ESG风险及机会的优先次序,并在ESG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参与情况及识别重要ESG因素的过程。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交所发布了《深市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白皮书》,强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 《白皮书》对标联合国2030年可持终发展议程和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强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意识。

  • 深交所还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环境及生态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等方面的工作。

  • 新《上市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所对ESG报告编制要求

香港交易所:

1.董事会声明:自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发行人必须在董事会声明中披露其ESG方面的管治情况。这包括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督、管理方针及策略,以及评估、优次排序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的过程。

2.重要性评估:发行人需进行重要性评估以确定ESG风险及机会的优先次序,并在ESG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参与情况及识别重要ESG因素的过程。

3.汇报原则:发行人在编制ESG报告时,应描述或解释如何应用汇报原则,包括重要性、量化和一致性。例如,需披露识别重要ESG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以及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4.汇报范围:发行人应解释ESG报告的汇报范围,及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ESG报告的标准。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5.“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发行人应披露环境和社会范畴的相关政策、合规资料和关键绩效指标。若发行人对于“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不作披露,则须提供经审慎考虑的理由说明为何不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

1.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确保可持续发展议题得到有效管理。

2.战略规划:上市公司需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行业,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

3.风险与机遇管理:上市公司应分析和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并展示公司如何应对和管理这些因素。

4.指标与目标:上市公司应通过定性和定量方式披露与可持终发展相关的指标和目标,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评估。

5.披露议题:报告中应包含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议题,如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循环经济利用等。

6.披露范围: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ESG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则鼓励自愿披露。

7.实施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部分重要议题的相关信息,便于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公司可先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8.过渡期安排:强制披露ESG报告的上市公司最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的ESG报告。在2025、2026年度报告期内,若难以定量披露相关风险和机遇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可仅进行定性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1.披露框架:上市公司应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以及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

2.披露议题:明确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披露议题。例如,环境信息披露章节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循环经济、能源使用等重要议题。

3.降低披露标准:适当降低了部分议题的披露难度,如对于上下游产业链碳排放、联营合营企业碳排放、情景分析等方面不做强制要求,以推动行为转变为重点。

4.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5.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相结合:对于部分重要议题应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同时,规则为定量披露设置了缓释措施,上市公司在首个报告期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6.过渡期安排: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在财务分析方面,披露主体在2025、2026年度报告期内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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